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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交运管理处重大行政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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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交运管理处重大行政处罚制度

交运管理处重大行政处罚制度

一、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尊严,防止乱施处罚和其他问题的发生,加大重大行政处罚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处罚工作有条不絮的开展,依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第

(一) 项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备案机构。德宏州交通运政管理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机构设在处稽查支队,主要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资料的整理、归档备案工作和承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州法制部门备案有关事宜。

三、 备案时限。凡我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负责承办的科室、稽查支队,必须在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7日内报送一式3份交备案机构备案。

四、 组织成员。由州处领导班子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五、 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一) 涉案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 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

(三) 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处理意见;

(五)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六) 行政处罚决定;

(七) 对重大行政处罚有关的会议记录。

六、 备案手续的办理。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登记制度,凡交处稽查支队备案前,必须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做到谁办理备案谁负责。

七、 做好与备案有关事项。

八、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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