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两者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争议;二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作为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他们与行政裁决主体的关系是相同的。而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作为申请人的相对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而且他们与复议机关的关系也是不相同的;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行政裁决在行中属于行政行为的研究范围,而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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